近日,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外發布公告,其公司章程已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準,自2026年5月13日起,公司將不再設立監事會,轉而由董事會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承擔公司法所規定的監事會職責。這一舉措標志著中國平安在公司治理結構上邁出了重要一步。
事實上,中國平安并非首家做出此類調整的保險企業。此前,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A股上市險企,均已陸續發布公告,宣布其新版公司章程獲得監管部門批準,并自章程生效日起不再設立監事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代為行使。至此,A股市場上的五大上市險企均完成了這一治理結構的調整。
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監督機制的轉變,即監督者能否從傳統意義上的“旁觀者”角色,轉變為真正嵌入公司決策核心的“守門人”。這一轉變對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強風險防控能力具有重要意義。2024年7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正式實施,為這一改革提供了法律基礎。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立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從而不再設立監事會或監事。
為了確保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的有效銜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于2024年12月發布了《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并由其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所規定的監事會職權,從而不再設立監事會或監事。這一通知的發布,為保險企業等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調整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向。























